中共河南省纪委驻水利厅纪检组
豫水纪〔2003〕8号
转发《关于继续落实领导干部
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河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关于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规定的通知》(豫廉办〔2003〕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规定要求,抓紧落实。《河南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登记表》(表1),要一人一表,不得漏人,由本人亲自填写,主管、主要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后上报。厅机关处室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厅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登记表》同《汇总表》(表2),于7月10日前报厅纪检组监察室,《河南省治理“节日病”情况统计表》(表3)于10月10日前报厅纪检组监察室。
附件:关于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规定的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规定 通知 抄送:省纪委、监察厅、水利部纪检组监察局
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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