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与奖励标准

第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规定: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国务院向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2、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为:对1990至1994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津贴发放和管理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获得水利系统优秀专家待遇规定

根据豫水人劳[2003]33号文件规定,对于获得水利系统优秀专家人员待遇规定:

1、对省水利系统优秀专家承担的研究课题,在经费上给予优先安排。

2、荣获省水利系统优秀专家,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作为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优先推荐人选。

3、获省水利系统优秀专家者,由省厅颁发《河南省水利系统优秀专家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

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省局发放一次性奖金2000元;获得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和省“三八”红旗手,省局发放一次性奖金1500元。

    第四条 获得省厅级科技进步奖,省局发放一次性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