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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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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明确职工教育培训目的,规范运作程序,保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断提高全省水文职工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学习型单位、学习型机关,培养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水文系统在编职工 第三条 职责 1、省局人事劳动科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管理,负责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局机关各部门应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人事劳动科合理安排培训,协助抓好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 第四条 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以及党的历次重大决策。 2、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学习党政干部工作新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干部的水文业务技能培训。 第五条 培训方式 职工教育培训分为任职培训、短期培训、涉外培训、离岗培训和在职学习。 1、党政干部参加部水文局、省委党校和水利厅举办的有关培训。 (1)管理岗位任职培训。提拔为本系统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 (2)职称任职培训。凡水文系统专业技术干部,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在取得资格后均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培训,未经培训人员均不能取得聘任资格。 (3)短期培训。根据工作和形势发展及个人素质提高的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题式短期培训和组织参加部水文局、省委党校等培训班。 (4)离岗培训。全省水文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或受到行政处分的,应离岗参加培训,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2、组织职工到高等院校或参加涉外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选送本系统职工到国内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或到国外进行业务培训。 3、鼓励职工在职学习。全省水文系统职工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职工,必须专业对口,由各局报省局人事劳动科初审,经省局党委研究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全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各单位需要开展培训活动,应在年初向省局人事劳动科提出需求,由省局人事劳动科报省局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2、参训人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参加培训,并遵守各项培训制度和学习纪律。各单位应协助省局人事劳动科对参训人员的跟踪管理。若参加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并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 3、达不到岗位技能要求的,在专业培训与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应离岗参加与其岗位相对应的业务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4、每年年终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的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试成绩、施教机构等学习资料报省局人事劳动科归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七条 培训人员各项经费报销规定 1、2004年入学的函授或脱产学习的在职人员一律按以下办法执行。(1)参加培训的职工所报专业必须与本人的工作相符或接近;(2)个人申请,由各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省局人事部门备案;(3)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其学费报销比例为:取得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后报销70%(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内,省局补助70%,各局报销30%);取得本科学历后报销50%(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内,省局补助60%,各局报销40%);取得大专学历后报销30%(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内,省局补助60%,各局报销40%);取得中专学历的职工学费全部由个人处理。 2、2006年7月1日后申请参加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不脱产学历教育的职工必须从事工作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方可报名参加考试。学历教育的学费报销: (1)参加学历教育专业对口,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局批准方可入学。 (2)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必须参加全国成人统考正式录取。研究生取得学位证书,本科、大专生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报销学费,未取得证书者不报销学费。 (3)学历教育的学费由省局、勘测局和个人分担。参加研究生学习人员,必须在取得学位后报销50%、取得本科学历后报销40%、取得大专学历后报销30%(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内,省局补助60%,各局报销40%)。 (4)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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