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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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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理编制预算,确保全年计划实现 1、每年初,局机关各部门应根据与省局签定的目标任务书编制当年经费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并由其提出预算分配意见,经省局领导研究确定计划指标。(制定好两个预算:一是当年的业务工作量,二是确定必须开支的固定费用,计算经费总额的使用) 2、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掌握“一支笔 ”财务审批制度。年初预算确定后,由财务科逐项下达,各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安排,必须与年初计划相符,计划内的开支,由主管局长审批,超出计划指标的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党委研究决定后由财务局长审批,否则,无计划的支出不予报销;部门负责人无签字权。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1、差旅费报销程序。 ⑴ 因公出差不分省内外,均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领导本人出差不得个人批准借款和报销,控制乘坐飞机人次,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乘坐火车,因工作和时间关系必须乘坐飞机者,须由主管财务局长批准。 ⑵因公出差者,应在返回本单位三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先经财务科审核票面的合规性后,交由领导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可向财务科说明事由。 ⑶按财政部(96)号文件规定,因公出差外地,(省内每天补助13元,省外每天补助18元,各含3元的交通费)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票。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财务局长核批方可报销,并相应扣除出差补助中的交通补助费;在本市区内办事,若带有重要资料或其他原因者,可与局办公室联系用车,如暂时无车确需乘出租车者,应事先说明,事后经主管财务局长核批后,方可报销;乘坐单位车辆者扣除交通补助费。 ⑷差旅费报销表和不需要复写的自制凭证,一律要用钢笔及水笔填写,其表内的具体内容要填写清楚。起始地点、事由、天数、人数和有关的原始单据(如车船飞机票、住宿票等),不可填写与出差无关的票据。 2、会议费报销办法。各部门召开会议、资料整编及各种培训班等,事先要编报具体使用计划一式二份,经主管业务、财务局长审批后,交省局办公室、财务科各一份掌握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借款手续。待会议结束后,其住宿、伙食费用由本科负责人签字证明,经主管财务局长审批,财务科方可核报,会议结束时不会餐,不发放纪念品,不组织参观。进行资料整编工作,应按批准计划执行,不采取承包方式。 3、从严控制转帐支票的使用,各部门需用转帐支票的,须本部门出具借条,由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支取,需有开支具体金额和相应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按照会计规范化的要求,一千元以上的开支需用转帐支票结算,若不慎将支票丢失者,后果由经办人负责。为避免与银行之间发生未达帐项,每月25日之后不再出具空白支票。转帐支票应当天核报,特殊情况者第二个工作日必须办理结算事宜。 4、购买物品要持有正规发票,报销应符合以下原则: ⑴违反财经纪律不报; ⑵无税务章不报; ⑶无正规客户名称不报; ⑷无领导人、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不报; ⑸无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不报(财务专用章必须清晰); ⑹发票未复写不报; ⑺购买物品应注明名称、型号、规格及单价金额等,数量、单价、金额不符,填写不完整、大小写不符不报; ⑻内容说明不清不报(要由销售单位开具所购物品清单); 5、严格掌握使用领据。对于确实索取不到原始单据的小项开支金额,要填写清楚日期、部门、数量及有根据的领款事由,附上有关手续,领款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任何白条不能作为支出凭证。 6、原始单据封面必须有主管局长、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条 其他项目报销办法 1、女职工分娩住院报销标准。根据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报销限额为2500元,票据少于2500元者,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多于2500元者,多出部分自理。 2、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3、职工因病住院,部门前去看望者,慰问品允许在财务部门报销一次,每次控制在200元以内。 第四条 职工参加专业学习报销办法 1、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参加专业学历的学习,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到人事部门核实登记后,经主管财务局长审批,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2、报销标准按省局豫水文党[2004]2号执行。 3、凡未经省局同意批准,自愿参加学历学习的,单位不予报销事宜。 4、根据(89)豫财行字第5号文的规定: ⑴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电大、函大、职大、夜大),学习期间在培训单位食堂(不包括本单位食堂)就餐的,可由单位发给伙食补助费。 ⑵职工在本市区(不包括新密上街区)以外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88)豫财行字第54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补助2.4元,在市区内学习每天补助0.8元; ⑶职工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分市区内外,每人每天补助0.8元。 第五条 电话费报销办法 1、根据豫财[1993]行字第54号和豫水文字[1997]58号文,享受电话费报销比例的离退休处级干部,应是离退休以后固定所在地的固定电话。 2、结合省局的财务管理办法,享受电话费补助的人员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六条 加强财务报销票据管理 1、单位自制的原始单据,款项、标准及格式要符合规定。凡是属单独补发的款项,必须标明批准文号或附上级单位批准发放的情况说明及计算并有主管领导签字、领款人签名、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制表发放人不允许代签。 2、对外来原始单据的要求: (1)一律要使用国家承认的正规发票。 (2)发票上所购物品的品名要分项填写清楚,一张发票填写不下的,要另张填写出名称,在原始单据后面附上销售单位出具的清单,列清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清单上的合计数要与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允许出现涂改现象。 (3)原始单据要填写清楚购物单位的名称。如: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或省水文局,否则发票无效。 (4)原始发票要填写清楚年月日,凡是在当年、当月取得的票据,除特殊情况外,要及时在当年或当月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视同作废票据。 (5)原始发票上要有出示票据单位的公章,其收款单位要与发票上的公章名称相符。 (6)凡是会议费统一报销的原始发票,要附上会议计划,即会议名称、参加人数、会议天数、住宿和伙食的标准及有关需要在会议上开支的情况说明等。 (7)对进行房屋维修的结算项目,要附工程协议、预算清单及工程完成验收手续等。 (8)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原始票据,一律视为白条,不准作为报销单据处理,对于违背规定的行为,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出纳员、会计人员都将作为责任人进行处罚。 (9)会计人员不允许办理当事人直接委托自己的非当面付款的票据(如需要邮寄付款的费用等)而应由归口管理单位的其他人员负责办理,不准委托出纳员填写或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10)因个人原因导致原始票据丢失的,视同现金丢失,自行处理,单位不再负责弥补。 (11)严格遵守报销时间 ①每周一、三、五上午为审批报销时间。 ②办理报销事宜,需本单位当事人亲自到财审科办理,不允许外单位人员介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③有关签字报销的注意事项: 单据审批人签字应在发票正面的右上角,经办(证明)人签字在发票反面的左上方依次排列,各类签字均用钢笔填写,禁止使用圆珠笔及彩色绘图笔等。 第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固定资产采购、验收、领用程序。 (1)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年度计划与单项计划进行编报,经主管局长与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交由财务科汇总,统一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经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适合进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批复后,由省局政府采购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到指定地点进行采购。 (2)经批准适合单位自行采购的,单台(件)价值1万元以下、批次价值3万元以下,由主管局长、分管财务局长批准,单台(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批次价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局党委研究;批准交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采购。 (3)固定资产采购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局机关本身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验收,办理领用手续。用于下拨(含部分机关用)固定资产,由财务科验收,办理下拨手续,机关用部分办理手续后到局办公室登记。 2、属于专控商品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程序报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无论是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方式、使用什么资金购置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入帐手续,坚决杜绝不入帐的现象发生。 3、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加强价值与实物的管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办理退还手续。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4、部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置。 5、认真做好处置后固定资产的帐务调整,及时做好处置资产的销帐手续,对于处置的变价收入,应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不允许设置帐外帐。 第八条 以往规定与此管理办法有冲突者按此办法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与具体细则参照《水文水资源事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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