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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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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勤制度 1、以部门为单位实行签到制。 2、各部门要指定考勤员,上班必须签到。对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人每次扣5元;认真填写考勤表,月底将考勤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次月2日前交人事劳动科。 3、禁止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炒股票、聊天等活动。经发现有此行为者,进行通报批评。 4、成立机关考勤组,考勤组由机关党总支、人事科、办公室、工会负责人组成。考勤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5、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考勤制度,并加强对职工的纪律教育,考勤情况将作为对职工的考核、评先、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假期种类、期限和待遇 1、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单位每年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婚假 (1)一般为3天,如双方均为晚婚(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奖励晚婚假12天。其中一方在外地工作,旅途时间除外。 (2)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也可享受同样待遇。 (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到外地结婚、度假途中费用自理。 3、丧假 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产假 (1)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5、护理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病假 (1)所有的病假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4)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国家标准工资全额发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国家标准工资全额发放; (5)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7、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原工资照发。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全年累计超过22天,从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过批准期限,按旷工处理。 (2)出国旅游(经批准)及国家规定的长假超期未按时上班者按事假对待。 8、公休假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豫水人劳[2004]68号)和《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豫水人劳函[2004]34号),为了使全体职工更好的享受年休假待遇,结合全省水文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1)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年休假假期共分为五个档次:工作满1年不满5年,每年休假3天;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每年休假15天;工作满30年以上,每年休假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52个星期,每星期2天,共计104天)、法定节假日(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休假共10天)和其他应当享受的节假日(如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在计算年休假的假期时,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其他应当享受的节假日的天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①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②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③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④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⑤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②、③、④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2)根据水文工作性质的特殊性,5~9月份汛期不考虑休假。 (3)各勘测局一把手年休假必须经省局同意后方可休假,班子其他成员须报省局人事劳动科备案;基层水文站实行轮休制度。 (4)省局机关正副职科级干部由主管领导审批,科级以下职工由部门领导批准,要排列年休假计划,均需报省局人事劳动科备案。 (5)长期借用人员休假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 (6)凡符合年休假的工作人员,要填写《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备案。 (7)各单位一定要统筹合理安排,即不能出现空岗,也不能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把职工年休假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下去,人事劳动科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年终对执行年休假制度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8)各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集体外出考察参观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省局同意。 第三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置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假,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科备案;一个月及以上报省局党委研究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假不归或不按手续请假,均视为旷工,除扣除当月全勤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旷工处理办法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职工。 2、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岗职津贴,每旷工1天扣发5天的岗职工资,连续旷工6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的岗职工资;一年累计旷工在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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