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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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水文水资源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财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制度。凡是涉及年度预算、经费计划和重大项目支出,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解决。实行“双向对应”审批的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体现客观公正原则,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避免管理中的随意性。 第三条 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熟悉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单位各项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负责集中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其他各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3、严格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事业经费(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 4、与本单位基本建设合同与经济合同的签定检查工作 5、国有资产的管理 6、其他应收、应付款的管理 7、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8、财务监督和检查
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年度经费预算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水文水资源工作的特点,按照既保证水文事业发展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的合理需要,机构人员和公用设施经费的开支标准等情况。 第七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要严格区分资金渠道,,做到收支平衡,留有后备的原则,既要区别轻重缓急保重点,讲究经济效益,又要使一切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之内,不搞赤字预算。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用款单位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项目控制支出,不得随意计划外开支经费,凡无计划超计划的一般不再追加计划,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借支报销,特殊任务的超计划支出由局长统一安排,做到开支有计划、有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调配。 第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是我局整体工作之一,各有关部门都有管理职责。 1、单位领导对单位的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是:领导年度预算编制、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控制管理措施。 2、财务部门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是: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汇总和执行,落实各用款部门经费指标,协助单位负责人审核重要项目的支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分析、报告。 3、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对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是:提供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协助会计部门完成计划指标。
水文水资源事业费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和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年度预算、按计划办事,认真执行预算。单位要加强财务支出的管理,各项开支在保证职工工资、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发展的同时,要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内的工作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和开支标准,并按上列原则掌握开支。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及各项政策性补贴、加班费、临时工资等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按有关政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专项资金的管理。 1、强化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划、拨付、审批手续,对水利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做到手续完备、项目真实。 2、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由非财务部门经办,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办理开设银行帐户,增强资金安全和金融防范意识,不得有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法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3、各项水利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以报代支、以领代报、虚列开支等。
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各项资产要做好原始记录,按规定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为提高会计监督的准确性,财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基本建设经费要按工程计划项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后,各建设单位要与省局签定《工程项目合同书》和《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财务、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预验收前,要报经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对单位的基本建设帐务进行审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主管财务部门应定期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基本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是水文事业发展的基础,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是财务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物尽其用,使资产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按其类别和形式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要符合下列特征: 1、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要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事业活动中,能够多次使用,而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属于持久、耐用性的资产。 3、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由的物质形态。即固定资产在多次使用以后,其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而逐步地或者多次地消耗、转移或者实现。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1、 房屋及建筑物; 2、 土地; 3、 专用设备; 4、 一般设备; 5、 水文年鉴及图书资料等; 6、 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 1、 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2、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3、 应收、预付款项 4、 存货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有技术、出版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管理原则。 单位国有资产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并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和供管结合的运行机制。 各归口单位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单位的有关管理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 2、财务部门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总账的账务处理;负责建立资产、资金总帐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3、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入库明细帐和领用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各部门都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在使用国有资产的同时,要及时办理验收、领用登记、保管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固定资本的价值量和实物量相一致,所有固定资本的购置或建设,不论是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的购置还是接收捐赠等,必须先到“归口”管理部门登记编号、注册、签章(名),将发票凭证等文件一并送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各部门不得另建固定资本账或在账外滞留或私人保存。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本的处置(报废、丢失、调拨、变卖)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按固定资本管理部门规定权限及程序审批后,凭批文办理有关账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批准手续 1、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2、 年度计划中一般和专用设备的购置由主管领导审批; 3、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先办理专控手续, 第三十条 按资产的分类设置有关会计账目。对物资的进出、转移和领用要及时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保管等,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扩大设备采购的透明度。无论是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方式,使用什么资金购置或无偿调入的设备,均应办理入账手续,坚决杜绝不入账现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部门的凭据记账,接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根据防汛工作的需要和提高设备使用率的基础上,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购置和更新。认真制定设备采购计划,防止错购、多购、重购、积压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记入购价之内。 第三十三条 对占有、使用的设备,要加强价值与实物的管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认真做好处置后的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的销账手续,对于处置的变价收入,应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不允许设置账外账。 第三十五条 列入专用基金—折旧基金中,在税前列支,主要用于购置新设备和大修,切实保证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本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工作,对于浪费、毁损、贪污盗窃公共财产的行为,必须及时揭露并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其他应收、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往来款项账目,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其他应收、应付款应按照制度规定有完整的审批手续,明确结算期。 第三十九条 在预算控制上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成本的其他应付款,除职工个人借支的差旅费、业务工作、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借支。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条 其他应收、应付款应按制度和合同规定及时催交,财会部门定期(一般按月)对各种应收、应付款进行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结算的,要给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制裁。各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对多年遗留的呆账、死账等造成的问题应及时清理。
基层单位会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单位会计人员要有服从安排、服从领导的良好意识和务实、求是、实干、热情的工作态度。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单位要建立会计账簿,对上级拨来的各项经费要及时反映,收入、支出明细化。 第四十三条 各水文水文源勘测局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单位兼职会计进行基础财务知识的培训,并对国家新的财经法规进行及时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单位的会计账簿进行检查,文化素质低、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要及时调换,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
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一个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基础规范化培训证》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证》才能上岗工作,否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会计人员在职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加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会计人员在职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政策水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 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及时调(撤)换: 1、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3、 有贪污挪用公款者 4、 职业道德败坏,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 泄露本单位财务经济信息,无端造谣诽谤他人者 6、 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使领导决策失误者 7、 本人经手的会计资料遗失,长期隐瞒不报者 8、 因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会计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工作除加强重点支出项目财务控制及效益评价外,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是当务之急, 第四十九条 加快普及会计电算化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电算化不仅能改变单位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而且能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是提高会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会计信息中心、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现代化的基础。 第五十条 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保证所用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的《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并应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五十二条 凡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均要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合法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配备专门或能够保证独立运行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第五十四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硬件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实施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须同步运行一定时间(一般为3—6个月),并取得一致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会计资料的录入、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计的可见性文挡(帐、证、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中文,字迹清晰,按期或满页套打出或输出统一的会计可见性文档,并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快报表数据必须有计算机系统直接取数输出,不得人工修改。 第五十七条 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分工、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部门工作规程。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根据《河南省会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单位的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十九条 单位领导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会计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十条 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二条 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单位领导应在工作上予以支持。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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