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把好用印关。

第二条  鉴印员要牢固树立为基层、为领导服务的思想,做好用印准确、及时。

第三条  鉴印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人情章。

第四条  以局名义发文,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后用印,便函由主管领导签字后用印。

第五条  局对外信函及其他证明信需用印者,由机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用印,对涉及原则、政策问题或有异议的,交办公室主任审查,必要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六条  局对外合同、协议要严格控制用印,以局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协议,必须有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