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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委员会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5-14 17:38:08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7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党委集体决策行为,增强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省局党委决策重大问题的有效工作程序和机制,加强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党委核心领导力和贯彻落实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省局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党委要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局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局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单位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

    党委是单位的领导核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讨论决定单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工作,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领导人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加强单位的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团工会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四条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正副书记碰头、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局党委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问题为:

    1、重大决策。事关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本系统、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党委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2、重要人事任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退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3、重大项目安排。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4、大额度资金运作。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重要涉外事项及重要会议项目的部署安排,重要事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定与修改等。

    6、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党委会由党委成员组成,必要时吸收有关同志列席。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2、全省水文事业发展战略、重大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审核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录(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问题;

    4、审议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讨论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调整、编制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规章制度建立、修改和废止等;

    5、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重大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大额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审议以党委名义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以省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指示和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7、研究所属各级党组织自身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纪检监察、工青妇群团组织建设和党的事务具体管理等党务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

    8、涉及全系统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

    9、需提请党委会决定局务会提议和建议的有关事项;

    10、其他重大问题。

    三、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决策重大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1、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2、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研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3、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先由书记、副书记交流酝酿。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根据局务会或其他委员的提议确定。会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或征求行政领导班子中非党委成员的意见。党委会不得搞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前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3、酝酿意见。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各委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或态度。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逐项表决程序。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调整问题,一律采用票决制。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6、作出决策。党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委书记或指定专人将党委的决议向其通报。

    7、形成纪要。党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部门。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委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党委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委成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集体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党委委员必须全部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监督、协调与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局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1、党委主要负责人(书记)对本领导集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2、实行情况通报制度,由党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委员通报、反馈各项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3、党委委员可以向党委会提出对某项具体事项的质询要求、工作议案和组织调研巡视。党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并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4、加强沟通交流。班子成员之间,遇事要多沟通、多商量,多理解、多尊重,求大同、存小异,取长补短。在讲原则、讲团结的前提下,敢于积极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党委书记和局长要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已,做出表率,切实做到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局长沟通,行政工作由局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工作到位而不越位,补台而不拆台。

    5、强化监督作用,党委会要自觉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与评议。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应在本系统、本单位定期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党委成员有权提出批评纠正意见,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可以投诉或举报。

    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1、重大问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形成会议决议决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2、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影响且未及时纠正的,应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党委负责指导本级行政领导集体根据本制度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省属水文局党组织可参照本制度,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议事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党委议事制度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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