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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8 11:03:40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40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水文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应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局机关除办公室外,内设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若与其他单位联系工作确需行文,应当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六条

    省局机关对外公文,只能使用“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文件”和“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文件”。

    二、发文办理

    第七条

    发文原则。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公文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1、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文件;

    2、凡是可以用局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省局公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纸质公文;

    3、凡是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通过采取其它方式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省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批转、转发;

    4、上级文件,仅需下属单位、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八条

    文件形式:

    1、以局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或由领导签署的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下属单位请示的批复,省局行政任免干部的通知,用《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印发;

    2、经局同意,重要会议的通知、贯彻上级文件意见、对全系统工作通知、通报,转发的文件、常规业务工作部署等,或向厅办报告用《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印发;

    3、水文局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的形式印发;

    4、对外互不隶属的机构公文一律采用《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函的形式印发;

    5、一般性商洽和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需要单位人员周知的其它事项,用便函的形式印发。

    第九条

    公文格式及文字号确立:

    1、公文文种、公文格式严格按照《河南省公文处理办法》执行,正确使用文种和格式规范;

    2、文字号编制方法,省局公文按局及部门代字分类为:豫水文、豫水文办、豫水文组、豫水文财、豫水文站、豫水文情、豫水文资、豫水文质、豫水文信;正式公文函件代字在上述代字后加函字(如与水文测函);年份序号按部门代字由各部门逐年从1号起编起年底截止(正式函单独编文字号),不得空号、重号、插号;省局办公室公文只能使用豫水文办(函)或豫水文办文(上行);

    3、省局内部明电代字为豫水文明电,省局办公室内部明电代字为豫水文办明电,年份序号单独编制;

    4、各部门使用的便函不在上述规范范围。

    第十条

    拟稿和审校:

    1、草拟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发文稿纸”,用钢笔写清楚,以便审批、印制、查阅和存档;

    2、拟稿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请示类要一文一事、不得加有报告事项;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实,做到规范统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的汉字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拟稿人应注明单位、姓名、电话,经本单位负责人校稿签名后,送局办公室审校,由部门呈送领导签发;

    3、拟发的公文,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须会审提出意见,并经各会审部门的负责人签名;

    4、草拟公文时,若涉及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标定密级依据,而后按规定程序批准确定;

    5、审校公文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使用省局或是办公室名义发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经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文签发:

    1、局机关各部门草拟的公文,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局办公室登记审校,未经局办公室登记审校的公文,不得直接呈送局领导签批;

    2、以局名义发文,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按班子成员分工授权对口分管领导签发;向上级机关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校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3、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仅向厅办汇报工作、答复查询)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4、局机关各部门以省局函形式的公文,以局名义下发的明传电报,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局公文的催办工作,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凡以局文号印发需报反馈结果的综合性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以局文号印发的业务性公文,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限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送局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收文办理

    第十三条

    公文受理。单位所有来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各部门不得直接接收和运转未经局办公室登记的公文。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应注明理由,予以退回重办。

    第十四条

    运转程序。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笺,呈分管主任提出分办或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按批示办理。公文经有关领导阅批后,退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递,领导之间一般不横传公文,禁止一文多送。

    第十五条

    公文批阅:

    1、部水文局、水利厅、流域机构来文,反映重大事项、问题来文,呈送主要领导阅批,有关部门按局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对下属单位呈报的公文、互不隶属单位来文,按照局领导班子分工,呈送分管领导阅批;

    3、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常规性函件,由局分管领导审阅或由具体承办部门阅办;

    4、对于请示性的公文,经局领导批示后,具体承办部门必须及时给予批复,表明态度,批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5、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直接下传或者送代管领导审批;不能直接下传或者代批的,视其重要程度要求可以等待或专程送批。

    第十六条

    公文的运转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得积压、丢失和遗漏。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和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严格登记,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做到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指定专人限时办理。

    四、公文归档及管理

    第十七条

    印发和存档:

    1、以局文号印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指定合格的印刷机构印制、规定数量存档;

    2、以部门文号印发的局公文,报办公室留存备案后自行存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本办法进行相应的文件管理;

    3、受理的公文运转完后,由最后一个承办单位负责保存归档。上级部门综合性重要公文,由局办公室收存归档;

    4、局办公室负责文件存档工作,年底要将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及时归类整理后交资料室统一收存保管。印发领导同志讲话的讲稿和其他送领导审批、参阅的材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存。

    第十八条

    答复和查询。局受理的请示,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局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呈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答复性的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领导的批示复印外传。

    第十九条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应由报文单位来局对公查询,局办公室负责接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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