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在水文局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局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二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
1、省委、省政府、厅党组和水利部水文局等上级机关的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2、上级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反馈结果的事项;
3、全省性重要水文会议、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办公会议以及其它专题会议决议的事项;
4、年度目标任务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任务分解和水文重点建设项目,局领导审签的需要处理和答复的公文事项;
5、上级领导及局领导深入基层单位检查工作、开展调研等现场提出需要办理的事项;
6、对各方面的来信来访、基层单位请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和答复情况;
7、其它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立项。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确立督查项目,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2、交办。办公室确定督查项目后,对交办单位、承办单位、事由、交办日期、办结期限等事项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
3、承办。各承办单位和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对时间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协调,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要及时说明原因,并在二日内退回交办部门;
4、催办。督查督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需要延期办理时间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件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在办事项情况,对延期办理的事项要重点督办;对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情况复杂的事项,第一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由办公室进行协调。承办单位(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相配合,妥善处理督查事项;
5、反馈。承办单位和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审结。
第四条
督查督办方式:
1、专项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热点、难点问题,要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和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日常催办。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督促承办单位和部门按时办理。紧急事项要及时催办,并随时向局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3、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4、督查调研。对难以办理的事项,要进行深入全面地调查了解,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主动为局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的督查调研报告。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1、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和部门督查反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各单位和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自动分解,并主动抓好落实;
2、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对督查任务未按要求落实和完成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通报;
3、对于上级下发的督查督办文件,办公室可直接按照领导批示发出督办通知,对不宜公开的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
1、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的考核,并作为考核各单位和部门的重要指标,对一年内有3件次以上不能按时办理的单位,年终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2、对督查督办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