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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21 11:07:41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31

    第一条

    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把好用印关。

    第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窗口意识,做到用印准确、及时。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人情章。

    第三条

    以局名义发文,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便函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

    第四条

    局对外信函及其他证明信需用印者,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五条

    下属各单位因办理有关手续,需用局印章的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六条

    局对外合同、协议要严格控制用印,以局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协议,必须有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紧急事项使用印章,局领导未能及时签批时,由用印单位和印章管理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先行用印,并及时补办领导签批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管理,对经办人员、用印事由、用印审签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

    第九条

    用印必须在权限职责范围内使用,部门印章不能代替单位用印。

    第十条

    下属各单位和各部门及印章参照此规定,严格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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