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把好用印关。
第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窗口意识,做到用印准确、及时。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人情章。
第三条
以局名义发文,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便函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
第四条
局对外信函及其他证明信需用印者,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五条
下属各单位因办理有关手续,需用局印章的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六条
局对外合同、协议要严格控制用印,以局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协议,必须有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紧急事项使用印章,局领导未能及时签批时,由用印单位和印章管理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先行用印,并及时补办领导签批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管理,对经办人员、用印事由、用印审签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
第九条
用印必须在权限职责范围内使用,部门印章不能代替单位用印。
第十条
下属各单位和各部门及印章参照此规定,严格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