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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事活动及对外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5-22 11:08:55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46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水文系统内事活动及对外接待活动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规范公务接待,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内事活动

    第二条

    局领导、部门负责人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迎送,不要求陪餐,不高标准就餐,实行工作餐。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开展工作中,要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不准接受基层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品,不准参加基层单位公费安排的娱乐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水文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除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基层单位召开的会议及颁奖、剪彩等活动。如确属需要,邀请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报批意见。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原则上接受采访人员为局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以职务或组织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表述内容要把握尺度和口径、数据准确可靠、不泄密。

    第六条

    重大活动及全国性会议预安排制度,要统一调度,统筹兼顾,提前安排计划和筹备,确定安排规格、标准、组织机构、人员分工、邀请领导等。

    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为便于工作安排,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外出情况,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及返回,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及返回,要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三、公务接待

    第八条

    接待对象及原则:本着热情礼貌、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做好对外接待工作;来宾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部水文局、流域机构及兄弟省市水文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包括随行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上述单位的业务及相关部门人员来我局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由局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九条

    食宿安排及招待标准:

    1、住宿:来宾原则上在定点宾馆酒店安排住宿,住宿标准:司(局)级安排套间,处级安排单间,处级以下安排标准间;

    2、用餐:重要来宾宴请原则安排一次,宴请的标准一般为:厅(局)级每人每餐100元;县处级每人每餐80元;处级以下其他人员一般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每人每餐40元,确需安排宴请的每人每餐60元。酒水原则上控制在宴请金额的30%以内,工作日中午一般不安排酒水。需要由局领导出面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除宴请外,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尽量以自助餐形式,接待部门陪餐时,一般不超过3人;

    3、按照上级规定,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

    第十条

    接待手续办理:

    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各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填报《公务接待单》,并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定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审核标准核销,超支部分由接待处室自补,部门对口接待费用单列从其包干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用品采购:

    接待用烟酒一般使用河南省本地产品,按不同接待标准对应使用;领导接待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定点采购统一结算;部门使用由部门具体负责,费用自行安排。接待来宾或外出考察交流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有需要,由分管领导提出种类、数量、单价、总价等,并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采购,对采购纪念品发生的费用随接待或外出考察活动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来宾业余时间可安排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得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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