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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5-24 11:13:18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00

    一、信访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全省水文系统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抓好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系统内信访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局各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具体办理,下属各单位负责属地内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具体办理。

    二、信访接待管理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依法受理群众接待工作,按照信访工作原则作出处理,并做好来访接待记录。

    第五条

    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热情、用语礼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处理,妥善化解。

    第六条

    对群众来信、来电及时拆阅和登记,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对上级机关及领导转批的信件,要及时答复来信人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要按期办结,并报告处理结果;一般信访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信访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期办结不了的,要报告处理情况,并申请延期报告。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廉洁规定,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准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压制报复,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九条

    及时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做到急事急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十条

    对各类信访案件及信访材料(资料)收集完整,按期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十一条

    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和部门要随时掌握信访动态,定期分析研究,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

    第十二条

    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化工作的范围和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及时准确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

    强化矛盾纠纷的化解措施。

    三、信访重要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地报送,确保安全、保密、快捷,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

    第十六条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

    第十七条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逐级报告,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向本级负责同志报告同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情况初报之后,做好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文字情况报告。

    四、信访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信访第一责任人负责,信访第一责任人不在时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局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召集人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召开前,各单位和部门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反馈,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

    五、信访督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督查督办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原则与实效相结合的原则。督查督办信访事项,要按照“要事先办、急事先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的重点工作: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经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重复来访来信和多人联名信;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立项、登记,建立台帐,并认真做好检查反馈、督促落实、综合协调工作。

    六、信访复查复核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政策办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单位提出复查复核要求的,由局办公室受理、登记、审查,向信访人发出受理告知单。

    第二十八条

    已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按分工报送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局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复查复核。

    第三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由局办公室送达信访人。复查复核的相关资料交由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是《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法律法规政策运用适当,处理意见到位,证据、资料齐全。对因复查、复核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信访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的原则和办法,是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系统的考核评价。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信访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1、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

    2、信访接待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情况;

    3、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办理情况;

    4、重大集体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5、重要信访案件配合与联办情况;

    6、信访工作方法与机制创新情况;

    7、领导包案、领导接访情况;

    8、信访信息报告情况;

    9、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考核主要内容:

    1、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信访工作质量情况;

    3、重大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4、工作创新与业务能力情况;

    5、工作态度与作风情况。

    第三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考察、结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及专项考核方式进行。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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