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种类、期限和待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水文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职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根据水文工作性质的特殊性,5-9月份汛期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年休假,如有个别科室人员确需安排年休假,可以在不影响防汛的情况下灵活掌握,基层水文站职工年休假应在非汛期期间执行轮休制度,确保站上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本年度不能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七条
凡符合年休假的职工,要填写《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备案。
第八条
省局副职领导年休假需经局长批准,各水文局支部书记年休假须经省局党委书记批准,各水文局局长年休假须经省局局长批准,省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年休假由主管领导审批,科级以下职工由处室领导批准。
(二)探亲假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省政府豫政[1981]184号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
(三)婚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般为3天,如双方均为晚婚(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晚婚假18天。
(四)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
根据(人薪发[1994]7号文件)、《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第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第二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三条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第四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六)护理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病假
豫人薪[1999]1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
所有的病假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条
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第三条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岗位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5%。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第四条
在聘期内,经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等),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照顾,病假半年以内保留岗位工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岗位工资减半发放,超过一年的停发;
第五条
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国家标准工资全额发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国家标准工资全额发放;
第六条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七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八)事假
豫人薪〔1999〕15号文件规定: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原工资照发。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岗位工资的70%发给;全年累计超过22天,从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过批准期限,按旷工处理。
(2)出国旅游(经批准)及国家规定的长假超期未按时上班者按事假对待。
(九)出国探亲假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省政府豫政〔1981〕184号规定:
第一条
职工的配偶系本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限超过一年,且已在国外学习6个月以上者,职工可享受出国探亲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前3个月岗位工资照发,绩效部分停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超过6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
职工的配偶系本单位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限超过一年,且已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者,职工可享受出国探亲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后,从出国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超过6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援外人员出国期限不超过一年,其配偶不得享受出国探亲假。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3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批准,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部门领导报分管局长批准。省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年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科级以下职工请假由处室领导批准。省局副职领导请假需经局长批准,各水文局支部书记请假须经省局党委书记批准,各水文局局长请假须经省局局长批准,请假期间需做好工作交接,并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三、旷工处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职工,一年累计旷工在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