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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5-29 11:23:24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566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二条

    水文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及各级水文水资源单位。

    第四条

    财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凡是涉及年度预算申报、经费计划下达、重大项目支出,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熟悉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单位各项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

    第六条

    局长对财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财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具体实施,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其他各部门应支持财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工作;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与核算;

    4、参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5、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

    6、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

    7、负责往来款项的管理;

    8、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9、负责财务监督和检查;

    10、组织财会人员进行后续教育。

    二、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财务收支计划按照依法理财、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精细透明、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第九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要严格区分资金渠道,做到收支平衡,留有余地,既要区别轻重缓急保重点,讲究经济效益,又要使一切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之内,不搞赤字预算。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用款单位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项目控制支出,做到开支有计划、有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调配。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

    1、财务主管领导对单位的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是:领导年度预算编制、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控制管理措施。

    2、财务部门对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是: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汇总和执行,落实各用款部门经费指标,协助主管领导审核重要项目的支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分析、报告。

    3、单位各相关部门对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是:提供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协助财务部门完成计划指标。

    三、水文水资源事业费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和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年度预算、按计划办事,认真执行预算。单位要加强财务收支的管理,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补贴标准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按有关政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1、完善专项资金的计划、拨付、审批手续,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做到手续完备、项目真实。

    2、各类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办理开设银行账户,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3、各类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虚列开支等。

    四、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考核和决算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适应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效率。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本建设账目的设置应方便填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对账目进行调整时必须在调账的记账凭证后附加说明,注明被调整账目的相关凭证号及原因和依据。重要调整事项还应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准确、及时结算工程价款。为便于年终决时正确计算工程成本,各单位应在年终决算前,对已预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避免账面成本与实际投资产生较大差异。

    第二十条

    结算工程价款所用票据,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票据管理的规定提供,否则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要与省局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和《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财务、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相关部门审验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数字要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对应一致。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是水文发展的基础,管好国有资产是财务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物尽其用,使资产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章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及《河南省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豫水财〔2008〕42号)等法规、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水文水资源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水文国有资产),是指由省局机关及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家调拨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有技术、出版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并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局长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要符合下列特征: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能够多次使用,属于持久、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固定资产分类及明细目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水文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四结合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条

    水文水资源局承担全省水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机关和各水文局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水文水资源局对水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的清产核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产权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水文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4、负责对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水文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十二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

    第三十三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产配置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要求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省局机关及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省局、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2、省局机关及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省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经省局、厅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省局、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在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内的,由省局审核后报厅审批,限额以上的,经省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由省局审核后报厅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省局、厅直接调拨、配置、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省局、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对购置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应当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水文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水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省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水文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使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省局在局机关及各水文局间调剂使用。

    第四十二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之间的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批,并分别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待批复后,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资产的有关交接手续,并登记有关账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资产调剂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因变更工作岗位,必须先行对其名下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理、移交,未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水文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五条

    水文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货币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厅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单位原值3000元(含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省局报厅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省局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10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完成情况汇总表》、资产账页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顺序装订后报省局、水利厅备案。涉及土地处置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水文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书,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水利厅或单位内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书;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3、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4、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或者投资、担保凭证;

    (2)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4)其他相关资料。

    5、无形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水文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局、水利厅和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水利厅批复后在政府批准或者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十一条

    水文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需缴入省级财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凭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省局机关和各水文局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安排省局机关和各水文局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省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3、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4、合并、分立、清算的;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8、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省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6、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产权登记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应当通过省局、厅向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4、出租、长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5、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十条

    如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局调解、裁定。

    省局机关和各水文局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由省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厅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要加强水文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采取措施,做好水文国有资产自查工作;省局每年将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使资产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十三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四条

    省局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对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对资产管理不善、上报信息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省局机关及各水文局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往来款项账目,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六十七条

    各项应收、应付款要按照制度规定有完整的审批手续,明确结算期。

    第六十八条

    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借支,不得用于非公务性开支。实行谁借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各项应收、应付款应按结算期和合同规定及时催交,财会部门定期(一般按月)对各种应收、应付款进行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结算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制裁。各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对多年遗留的呆帐、死帐等造成的问题应及时清理。

    七、基层单位会计管理

    第七十条

    基层单位财务人员要有服从安排、服从领导的良好意识和务实、求是、实干、热情的工作态度,

    第七十一条

    基层单位要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对上级拨来的各项经费要及时反映,收入、支出明细化。

    第七十二条

    各水文局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单位兼职会计进行财务知识的培训,并对国家新的财经法规进行及时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八、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会计人员在职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加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会计人员在职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政策水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第七十五条

    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及时调(撤)换: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有贪污挪用公款者;

    4、职业道德败坏,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泄露本单位财务经济信息,无端造谣诽谤他人者;

    6、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使领导决策失误者;

    7、本人经手的会计资料遗失,长期隐瞒不报者;

    8、因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九、会计信息管理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应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水文局都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做好。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局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工作是会计人员职权范围之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必须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于年终统一填写目录清册两份。为便于工作,年度会计档案可在年度之后由财务部门再继续保存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将会计档案和目录清册一并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如有困难,暂有财务部门定人保管。

    第七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要负责把所要归档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与移交清册一并交清,不得个人保管与带走。

    第八十条

    各水文局对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要达到存放有序,调阅方便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散失、泄密和损毁。

    第八十一条

    按照省档案局要求,会计档案分为报表、账簿、凭证三类,年度决算档案永久保存,其它定期保存。

    第八十二条

    会计档案属机密性质,原则上不得借出。外单位借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单位领导、财务部门批准,方可查阅,需抄录、复印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查阅会计档案者,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保持卷册的完整,严禁污损、涂改。

    第八十三条

    各水文局销毁定期保存的会计档案,必须认真核对、造册。经厅财务处和省局财务部门审查签字,然后有省局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督销毁。

    第八十四条

    归档制度。(1)归档的范围: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2)归档的时间:按照规定,当年的会计档案资料,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第二年的元月一日由财务部门负责交档案部门保管。(3)归档的要求:会计档案归档,资料整理必须符合规定,数据内容齐全、装订整洁、编号有序、交接清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借阅,只借给与本人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案卷,否则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借阅。外单位借阅须持正式介绍信方可借阅。本局职工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七天,如因工作关系须要延长借阅时间的要办理续借手续。外单位借出的案卷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否则只准在室内查阅,不准携卷出室。

    第八十六条

    借出的案卷不经档案室同意,不准转借、复制和摘录。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件底稿只准在室内查阅,不准携带出室。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本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字和盖章。受护档案:不准私自拆卷、涂改、划线、折叠等有损于档案寿命和线条、字迹清晰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政策性、制度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制订并严格执行电算化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八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岗位分为:电算化主管、系统管理员、软件操作员、审核记账员、会计档案管理员、电算审查员。在不违背内部牵制原则下,可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1、电算化主管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电算化正常运行,负责电算化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和设置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2、软件操作员按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凭证等有关资料的预处理工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

    3、审核记账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4、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环境的建立,负责增加、删除账套和增加、删除操作员的密钥,管理计算机会计数据,负责计算机数据的日常备份。

    5、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档的会计系统的数据软盘(硬盘,光盘)、程序光盘(软盘)、打印的会计账表、凭证和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作好会计软件及数据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6、电算化审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电算化安全运行和会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检查监督,防止利用计算机作弊。

    第八十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明确划分操作权限,互相牵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删除、修改数据,不得修改原程序和数据库表结构。

    第九十条

    审核人员应及时检查操作人员输入的凭证的数据与原始凭证数据的一致、合法。

    第九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等。

    第九十二条

    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录入之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对不合规、不正确、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的应当拒绝录入,并要求更正。机制凭证须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记账凭证编号必须保持连续性。

    第九十三条

    操作人员每输入一张凭证,结束前要检查无误后再确认保存,录入下一张。输入的记账凭证须经审核员审核确认后,方可汇总和登记有关账簿。同一张凭证,录入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计算机凭证应装订成册,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九十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每天打印,并与出纳库存现金核对无误。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打印一次。科目汇总表每月打印一次、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可以按月打印或满页打印。在结账前应确认有关子系统是否月结。年末必须将全部账簿打印输出,规范装订。

    第九十五条

    各水文局要明确财务微机管理员,负责电算化软件和硬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要为电算化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环境,保障电算化设备正常运行。用于电算化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必须专用,严禁安装与财务无关的软件和进行无关操作。要建立严格的防病毒措施,严禁使用带毒存储介质上机操作。

    第九十六条

    每周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并作好检查记录,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资料和纸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财政部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我局有关制度管理,明确责任,妥善保管。

    第九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所用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的《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在实施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须同步运行一定时间(一般为3—6个月),并取得一致的结果。

    第一百条

    各类会计的可见性文档(账、证、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中文,字迹清晰,按期或满页套打出或输出统一的会计可见性文档,并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报表数据必须由计算机系统直接取数输出,不得人工修改。

    十、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河南省会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单位的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单位领导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财务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财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人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一百零四条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一百零五条

    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领导应予以支持。

    十一、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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