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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30 11:24:5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489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编制预算,确保全年计划实现。

    1、年初,局机关各部门应根据与省局签订的目标任务书编制当年经费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分配的意见,经省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计划指标。

    2、年初预算确定后,由财务部门下达,各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安排,必须与年初计划相符,计划内的开支,由主管局长审批,超出计划指标的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主管财务局长审批。无计划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三条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1、局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含长期借调人员)经费按3000元/人·年包干使用。

    2、各处室包干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3、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一般办公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4、差旅费原则上执行省财政厅豫财办行〔2007〕115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5、凡涉及到各处室临时抽调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由借人单位负担。

    6、凡涉及到局领导及与局领导同行出差的费用,应单报单列,不易分清的费用按人员比例负担。

    7、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不分省内外,均须由主管局长审批。如有文件通知的必须附文件通知和领导批示,自带交通工具产生的加油费及路桥费用单据等附本次报销单后,一同报主管局长审批。领导本人出差不得个人批准借款、报销。享受超本人级别待遇(如住宿、火车、轮船、飞机等)的,必须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

    8、因公出差者,应在返回本单位三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者可向财务部门说明事由。

    9、凡出差没有票据的,本人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据并写明时间、地点、人数等详细信息,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主管局长审批。

    10、因公出差外地,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票。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财务局长核批方可报销,并相应扣除出差补助中的交通补助费;在本市区内办事,若带有重要资料或其他原因者,可与局办公室联系车,如无车且确需出租车者,应事先声明,事后经主管财务局长核批后,方可报销。

    11、各部门召开会议及各种培训班等,事先要编报具体使用计划一式二份,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交省局办公室、财务部门各一份掌握执行,会议结束后,其住宿、伙食费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主管局长审批,财务部门方可核报,会议结束时不会餐,不发放纪念品,不组织参观。

    12、一般办公业务费,包括单位购置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书报杂志和一般性办公用品:含钢笔、铅笔、印刷、订书机、电话机、账表、纸张、计算器、硒鼓等办公用品及电话费。

    (1)购买办公用品必须附有供货单位列出的所购物品明细单。

    (2)购买业务书刊等原始发票必须写明书刊全称。

    (3)支付打字复印费必须附有印刷部门列出的打印项目明细表。

    13、原始单据要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表明其真实性,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审核票面合规性,再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其合理性。审批后的原始单据经主管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后,由出纳根据记账凭证记载金额办理转账或付现。出纳不得直接依据原始单据付款。收款时,要先清点所收款项,后开收据,填制记账凭证。

    14、购买物品要持有正规发票,报销应符合以下原则:

    ⑴违反财经纪律不报;

    ⑵无税务章不报;

    ⑶无领导人、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不报;

    ⑷无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不报;

    ⑸发票未复写不报;

    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大小写不符不报;

    ⑺内容说明不清不报;

    ⑻发票的名称应尽量避免填写“办公用品”,买多件物品除外,但要开具所购物品清单;

    ⑼购买配件,应注明名称、型号、规格。

    15、严格掌握使用领据,除特殊情况者应注明用途、经办人,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16、原始单据封面必须有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17、严格遵守报销时间,每天下午为整理账务时间,不报销、不收款。

    18、办理报销事宜需本单位当事人亲自到财务部门办理,不允许外单位人员介入。

    19、有关签字报销的注意事项:

    单据审批人签字应在发票正面的右上角,经办(证明)人签字在发票反面的左上方或正面右下方依次排列,各类签字均用钢笔填写,禁止使用圆珠笔及彩色绘图笔等。

    20、工作人员后续教育费用的报销办法从人事部门规定。

    21、独生子女待遇标准从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固定资产采购、验收、领用程序。

    (1)固定资产的采购,首先要有资金保障,其次应按年度计划与单项计划进行编报,经主管局长与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汇总,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要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再行购买。

    (2)固定资产采购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局机关本身用固定资产,由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报销并办理领用手续。用于下拨(含部分机关用)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验收,办理下拨手续,机关使用的部分办理手续后到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

    2、无论是采取何种渠道和方式、使用何种资金购置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入账手续,坚决杜绝不入账的现象发生。

    3、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先行对其名下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理移交,未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4、部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置。

    5、认真做好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及时做好处置资产的销账手续,对于处置的变价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不允许设置账外账。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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