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生态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制定了《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 〔2010〕9号文《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环保厅协商,确定了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断面76处,分布在我省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的36条河流上,并要求采用巡测车每周至现场监测一次,汇总分析计算后上报省环保厅。
该项工作2010年开展以来,河南省水文部门共开展生态流量巡测12312次,获取大断面资料、流速分布、水准测量资料以及断面流量资料近5万组,向环保厅提供周报162余期,行驶里程90万公里,为落实《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09号)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