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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情报预报规范》一般要求与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6-11 09:43:40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579

5.1 一般要求与规定

5.1.1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工作应包括水情信息的提供、危险水情或灾害的报警、水情预报信息的发布、旱涝趋势分析、水文情势专题分析和承担各方面委托的有关水情的咨询服务。

5.1.2 水文情报预报应由水文部门负责发布。重要洪水预报和灾害性洪水预报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水文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非水文部门制作的水情预报应在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

5.1.3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水文预报发布范围应由水利部认定;市(地、州)水文部门的水文预报发布范围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1.4 汛期洪水编号可由各级水文部门制定办法,按下列顺序编号:

1 各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全国七大江河的干流洪水编号;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国其他江河的洪水编号。

5.1.5 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定性信息按下列规定划分等级:

1 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10年的洪水,为一般洪水;

2 水文要素重现期为10~20年的洪水,为较大洪水;

3 水文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4 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估计重现期的水文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5.2 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

5.2.1 水文部门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情信息。

5.2.2 水文部门应以合同书的形式与用户(水工程、石油、铁路、公路、航运、环保、保险、工矿、商业、物资等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确定水文情报预报发布的站点、项目、起报标准和段次要求,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5.2.3 当堤防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水情或水质发生突然变化,并可能对人民生活和经济造成影响时,水文部门应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送情报和预报。

5.2.4 水文部门应建立作业预报发布制度,实行预报员责任制。正式预报须以书面形式发布,重要的水文预报,必须经过预报员会商、主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5.2.5 预报发布后,遇天气和水文情势发生变化或预报水情与实测水情有较大偏差时,应及时发布修正预报。

5.3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子系统

5.3.1 系统信息源主要应由实时水情数据库、历史水情数据库、预报成果数据库等组成,包括本规范1.3.1各项的水情(水质)公报、简报、通报、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资料等。

5.3.2 系统的服务方式可分为2种:一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检索所需数据、资料、文件;二是由水文部门通过网络主动分发有关的资料信息。

5.3.3 在出现重大水情时,为保障决策时对水情信息和预报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和一致的认识,应进行水情预报会商。水情预报会商分为本地会商和异地会商两种。会商系统应建立在计算机网上。

5.3.4 需要用电报发布水文预报成果时,可根据水情服务的要求,从信息库内检索,自动编拟电报,并通过与电信部门的机对机通信发布。

5.3.5 系统软件管理功能应包括:设置用户的户名、口令、权限和帐号,记录数据大小(字节数)等,作为服务工作的管理档案。

5.4 水文情报预报效益评估

5.4.1 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应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5.4.2 防洪减灾直接经济效益是指洪泛(滞洪)区财产安全转移、已成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等减少(或避免)的经济损失,其中应包括水文情报预报在防洪减灾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5.4.3 次洪水的水文情报预报防洪减灾直接经济效益B可用下式计算:

(5.4.3)

式中 k ── 水文情报预报的直接经济效益在防洪减灾受益单位减

少(或避免)的经济损失中所占的比例系数;

b ── 防洪减灾受益单位减少(或避免)的经济损失(元);

n ── 防洪减灾受益单位数。

比例系数k值可对各受益单位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在防洪减灾中的实际作用等进行调查研究后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宜采用5%~15%。

5.4.4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可按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计算,由防汛指挥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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