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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水文情报
发布时间: 2014-06-11 09:49:08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802

2 水文情报

2.1 水情站网

2.1.1 凡指定按本规范1.3.1.1规定提供水情信息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气象站)和专用站统称水情站。水情站可分为常年水情站、汛期水情站、辅助水情站三类。

2.1.2 水情站网由水情站组成,水情站网应按下列要求布设:

1 具有代表性和控制性;

2 满足防汛抗旱、水工程建设和运用、水资源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水情的需要;

3 满足作业预报的需要;

4 具备良好的通信条件;

5 在国家基本水文站、雨量站中选择,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增设新站。

2.1.3 水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单位开展水情测报工作,应以现有水情站网为基础,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增设专用站。主管机关应将增设规划报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专用站不应与国家基本水文站网重复。

2.1.4 水情站网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调整:

1 自然条件改变或人类活动影响使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

2 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有改变;

3 测验条件变化或测站位置变动。

2.1.5 水情站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向中央报汛的水情站的增设、迁移、改级、裁撤应报经水利部批准;其他水情站的增设、迁移、改级、裁撤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后,于次年执行。

2.1.6 全国水情站站号应由水利部统一规划,并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按《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附表1规定编定站号,报水利部备案。站号编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站必须调整时,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在正式启用前3个月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分送有关单位。

2.2 水文情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2.1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本流域或辖区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管理,应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情站网的规划、布设和调整,下达报汛任务,编制水情任务书和水情委托书;

2 负责所辖报汛通信的规划、设施管理工作;

3 负责编写水情工作总结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4 负责编制、修订、审查水文预报方案;

5 负责水情人员的业务培训,水情工作技术交流,引进和推广新设备、新技术;

6 流域机构负责协调全流域内所有水情单位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2.2.2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下属的地(州、市)水文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本辖区水情报汛任务的落实、检查、督促和业务培训;

2 负责编写本辖区水情工作总结和水文情报预报服务以及效益分析;

3 承担本规范2.2.1.2和2.2.1.4规定的工作。

2.2.3 水情站应履行如下职责:

1 按照水情任务书和水情委托书要求完成报汛任务,应做到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和随测算、随发送、随整理、随分析,以保证报汛质量和时效;

2 为当地做好水情服务,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水(雨)情;

3 负责所辖委托水情站的检查、管理、业务培训;

4 按上级下达的任务,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2.2.4 水情报汛段次标准,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经济合理地按如下要求加以确定:

1 满足防汛、防涝、防潮、防凌、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2 满足水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

3 满足作业预报的要求;

4 兼顾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的一致性;

5 统一水情报汛段次标准,便于水情站执行。

2.2.5 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在所属水情站的报汛任务确定后,应编制水情任务书,并于汛前1个月下达。水情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附录A表A.1执行。

2.2.6 水情委托书只限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或防汛机构以及大型水工程管理单位之间应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以下的水情部门需要水情时,必须报经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汇总编制水情委托书,并于汛期开始前2个月送达被委托单位。

其他部门需要水文情报预报时,可直接与管理水情站的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商定。水情委托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附录A表A.2执行。

2.2.7 当水情报汛任务变动不大时,水情任务书和水情委托书不必每年重复编制,只需重新确认或将调整变更部分通知有关水情站,并报送其领导单位。但逢五逢十之年,不论有无变更均应重新编报。

2.2.8 水情报汛工作的要求:

1 水情报汛应有专人负责,建立编写报文、校对数据和对照上次报文的制度,并建立水情信息编码后的审核制度。报送的水情信息要填记在固定格式的记录本上,并保存到下一年度汛期结束;

2 水情信息应在观测后10min内发出;

3 当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和溃口、分洪、溃坝等特殊水情以及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用报文报送的应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报告;

4 水情信息错报率以错报份数与应报总份数之比计算。为保证水情报汛质量,人工编报时,错报率不得超过2%,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误码率不得超过0.2%。

2.2.9 在建或已建水工程的水情工作,由水工程建设或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亦可委托水文部门承办,新建或迁移的水情站均应列入工程建设计划。

2.3 水情信息传输子系统

2.3.1 水情信息传输子系统是应用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的水情站与水情分中心(或中心)和水情分中心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水情数据通信系统。

2.3.2 水情站与水情分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短波、超短波、微波、卫星)通信等方式,各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两种互为备份的方式,用于水情信息的传输。

水质信息可利用水文部门的水情报汛设施或采用其他通信方式进行传输。

2.3.3 水情数据传输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4 水情信息处理子系统

2.4.1 水情信息处理子系统应稳定可靠,有专人负责管理,以保证不间断地正常运行。

2.4.2 水情信息接收软件必须保证所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经过预处理后的原始水情报文应保存一年。

2.4.3 水情信息处理软件应具有对错误报文进行自动判别和交互修改的功能,按照要求加工处理成各类水情要素,并存贮在实时水情数据库中。

2.4.4 水情信息查询软件应能方便、快速地为用户提供水情信息服务;当发生重要水情或特殊水情时,应具备自动告警功能。

2.5 水情信息数据库

2.5.1 水情信息数据库应包括建在各级水情单位的实时水情数据库和历史水情数据库。

2.5.2 实时水情数据库的数据主要应包括当年通过各种方式采集的按本规范1.3.1所列各种实时信息。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2.5.3 历史水情数据库的资料主要应包括:流域基本资料、历史洪水整编资料或调查资料、大洪水的预报和调度档案资料、水情站考证资料和水情站年、月、旬特征值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人类活动档案资料等。

2.5.4 历史水情数据库的数据录入应执行初校、复校和审核的制度,录入差错率不得超过0.2%。

2.5.5 水情信息数据库的软件和硬件均应备份,所存贮数据必须定期进行介质备份,并实行异地存放。

2.6 水情信息质量的考核

2.6.1 水情信息质量应包括实时水情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历史水情信息的正确性。

2.6.2 各级水情单位必须建立以下水情信息质量考核制度:

1 对实时水情信息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应不定期地和经常地进行,每年主汛期前必须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发报单位通报。

2 对历史水情信息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应在每年汛前进行一次。随机抽查面应不少于历史水情数据的10%。

2.6.3 水情信息质量应建立管理档案,并作为各级水情单位及个人考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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