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水文站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全系统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河南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含全国)文明水文站(以下简称“文明水文站”)是指完成水文业务业绩突出,开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推荐而命名的先进水文站。
第三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弘扬“求实、团结、奉献、进取”的水文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加强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基层水文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技术、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水文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五条
符合文明水文站评选条件的水文(位)站均可申报文明水文站。申报全国文明水文站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站。
第六条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对文明水文站进行不定期实地抽查和届满复查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局党委办公室。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文明水文站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站长领导有力
站长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民主,业务精湛,办事公道,履职尽责,以身作则,求实创新,遵纪守法,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深受职工拥护。
(二)工作业绩突出
全站职工熟悉测站水文特性、测站任务书内容、常用行业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和仪器设备性能、使用保养方法和操作程序,熟练完成各项外业测验任务和在站整编水文资料工作。出色完成年度测报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四随”(随测算、随发送、随整理、随分析)和“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制度,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年度目标考核中领先。
(三)职工素质优良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水文职工行为准则》。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每月不少于4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干部职工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负责任、特别能奉献。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面貌积极向上。职工法纪观念强,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全站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协作,集体荣誉感强。
(四)内部管理规范
规章制度健全,测验断面图、水文特征值图表、岗位职责及相关制度等制作展板上墙,管理责任明确,落实措施有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各项水文测报技术标准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性文件以及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学习培训、安全生产等制度,严格遵守测报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养护良好,运行正常。财务、器材管理分配到岗,帐目清楚,手续齐全。测站编制人员在岗在位,无擅自离岗和无人值守现象。测站工作日志、档案资料完备。
(五)站容站貌优美
工作生活区环境清洁整齐,美化绿化,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测验保护区水文标志及站牌醒目规范。干部职工仪表整洁,举止大方,礼节周到,形象文明。文化体育活动有场地、有设施。办公室、宿舍区、缆道房、器材室、测船、观测仪器设备及场地等干净整洁,摆放有序,设置规范。水文文化建设意识不断提高,水文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六)社会形象良好
交流合作机制健全,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深入联系,与当地政府部门和群众关系融洽,得到广泛认可。积极参与地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档案资料健全。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水文站建设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共同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创建格局。
第九条
把文明水文站建设纳入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水文站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文明水文站创建活动的单位,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创建活动有关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资料。
第十一条
文明水文站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不断赋予群众性和谐创建工作新的内涵。要搞好日常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文明水文站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省局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水文站实行届期制,届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连续三届获得“文明水文站”的,授予“文明水文站标兵”荣誉称号(终身保留)。
第十四条
文明水文站的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考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水文站,均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省文明水文站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勘测局根据比例名额,对申报测站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局文明办提出推荐名单。
(三)考核:省局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参评测站进行审查,报省水文水资源局文明水文站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公示:经审定后的文明水文站名单在河南水文信息网上公示一周。
(五)命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由省局文明办发文予以命名。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
在申报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水文站:
(一)凡水文站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测报工作中伪造、丢失资料,漏报、错报水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对文明水文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水文站称号的,由省局颁发奖牌、证书,其主管单位可参照其他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测站被授予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作为该站主要负责人的政绩之一,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连续获得三届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的,授予“文明水文站标兵”。
第十八条
凡届期内发生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在全省水文系统通报批评,且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水文站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7月22日印发的《河南省水文系统文明水文站评选管理办法》(豫水文〔2008〕77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水文系统文明水文站推荐表
水文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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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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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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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得的 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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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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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测 局 推 荐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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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水 文 水 资 源 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