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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对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30 10:39:04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94

    省局机关各支部:

    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经省局党委研究通过了《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对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对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3日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对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单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水利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在其岗,履其职,负其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勤;

    (二)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聊天、炒股、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三)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四)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无故串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玩手机,长时间用办公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五)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六)工作日期间午餐饮酒,工作时间到茶社、歌舞厅、足疗馆、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七)因公外出、带薪休假、请病假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冷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被举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如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八种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每月第一次违反工作纪律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100元;

    (二)每月第二次违反工作纪律的,向其发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扣发200元;

    (三)每月第三次违反工作纪律的,由组织纪检部门协同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全局通报批评,并扣发300元。

    (四)每月违反工作纪律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的个人,扣发下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并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凡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聘用资格,两年内不予提拨重用。

    第七条 各处(室)要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对本处(室)出现的各类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或妨碍查处的,追究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室)及当事人处理,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上级检查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外,当事人在全局通报批评,各处(室)自查发现的,在本处(室)内部通报批评;一个处(室)同时发现三人以上(含三人)违反工作纪律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约谈;

    (二)处(室)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处(室)主要负责人写出检查。

    第九条 处(室)因违反工作纪律年内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取消本年度一切先进处(室)评选资格。

    第十条 省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应采取平时了解掌握和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每月组织对各处(室)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工作由省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并于下月2日前将工作纪律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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