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 号)要求,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各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