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以及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豫监发[2012]10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要求,为解决企业(公司)与事业单位分开问题,认真落实组织人员、职能工作、资产财务和办公场所“四分开”的要求及12个标准,结合我省水文系统的实际,现做出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 组织分开
1、机构不挂靠。企业(公司)与各局完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不再作为其所属机构。
2、干部不挂职。各局(处室)在编干部彻底退出挂职的公司,不能为其担任业务顾问类职务。
3、人员不挂编。各局(处室)事业编制人员在公司中从业或兼职的,要与公司彻底脱离关系。
4、退休领导不挂职。股东、合伙人或从业人员中,退休未满三年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挂职。
二、工作分开
1、不保留职能。所办企业(公司)与各局(处室)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从业职能。
2、不借用名义。企业(公司)不能以各局(处室)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3、不包揽业务。各局(处室)不得为公司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公司的活动。
三、经济分开
1、财产彻底分离。各局(处室)与所办企业(公司)财产关系不明晰的,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
2、权益彻底分离。各局(处室)不再是所办企业(公司)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各局(处室)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受中介组织的管理费用,也不得以入股等任何形式从中介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3、财务彻底分离。各局(处室)与企业(公司)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彻底“脱钩”,不得相互占有、平调、借用资产;公司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四、场所分开
1、各局(处室)不再将其办公场所提供、租借给企业(公司)作为执业场所,已经提供、租借给所办公司的,合同到期必须撤离。
2、企业(公司)与各局(处室)分开后,其名称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要求。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