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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紫罗山水文站水事案件成功查处
发布时间: 2008-05-30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675

案由:2008年3月下旬,汝阳县交通局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论证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紫罗山水文站测验保护河段内进行公路建设,并在该站基本段面下游200米处倾倒建筑废渣,造成基本水准点t.b.m2损坏,在上游150米处实施山体爆破作业、将爆破后的废石料直接倾倒北汝河主河道内,阻碍了河道行洪,并在该站下游监测段面100米处挖砂、采石,严重影响了水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水文业务。该站职工与施工单位曾多次交涉,未果。4月8日接报后,水文监察支队迅即派员会同河南省水利厅监察总队、洛阳市水利局、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水政执法人员共同赶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经查证,汝阳县交通局在此次公路建设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厅监察总队对此案高度重视,列为2008年全程督办案件(案件督办编号:2008001)。4月8日15时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水文监察支队、洛阳水利局、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紫罗山水文站和汝阳县政府、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相关各方在汝阳县水利局会议室召开督办案件现场会,并送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于汝阳县交通局,各方就此案的处理达成原则性共识。随后,水文监察支队以河南省水利厅的名义依法向汝阳县人民政府下了《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全程督办汝阳县交通局修建高速公路引线工程违法侵占水文设施案件的函》并提出如下督办意见:

一、责令汝阳县交通局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二、限于4月30日前清除紫罗山水文站测验保护河段河道内的废弃石料,恢复原貌。

三、对紫罗山水文站及附属设施所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四、对该工程立项过程中涉水审批项目按规定向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要求汝阳县人民政府按照水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水文设施安全,避免事态升级和此类水事案件的再度发生,做好善后处理。

汝阳县人民政府接函后给予了积极合作,就此召开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督办意见逐条落实,县交通局下属洛阳至南阳高速公路汝阳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在停工、清理河道、补办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对水文设施所造成经济损失按期给予了足额赔偿。至此,该案件依法处理终结。

通过对侵占紫罗山水文站水事案件查处,充分说明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在内的涉水法律法规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只要全系统上下坚持不懈地深入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水文条例》,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和权益的保护、对各种违法侵权行为的水事案件做坚决的斗争,在未来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在基层水文站测验保护区周围群众中普遍建立起水文设施受依法保护的法制观念,努力拓展和巩固来之不易的外部环境。当然,在具体水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正视违法当事方的合理诉求,真正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既坚持法律的刚性原则,又讲究博弈过程的柔性策略,再辅之于行政协调等有效手段的介入,着力达成维权的目的,这也是此案件给予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监察支队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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