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水文信息网)
谱写依法开展水文工作新篇章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 水利部水文局局长 邓坚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纪念的日子。2007年6月1日,承载着无数水文人期待和梦想、凝聚着几代水文人心血和智慧的《水文条例》终于颁布实施了,条例从法规的高度明确了水文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性质,确立了水文管理体制,建立了规划、站网管理、情报预报统一发布、从业单位资质认证、监测资料汇交共享、监测资料使用审查、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水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水文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水文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水文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水利、水文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水文条例》的高潮。一年来,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水文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全面展开。水文法规建设、依法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水文地方法规建设进程加快。随着《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地方各级水文部门法规建设进程逐步加快。目前,《广西水文条例》顺利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江苏、吉林、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西藏等省(区、市)也着手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地方配套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设工作,拟制订地方《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细则》或《水文管理办法》等。 ——水文依法管理步入新轨道。黄河水利委员会出台了《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办法》,一些省区也着手制订水文资料使用与管理的行政审批制度或管理办法;山东青岛、淄博水文局成立水文监察支队;陕西省编制《省水文局水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河南、湖南等省配合水行政执法,妥善解决了影响水文站正常测报工作的事件和工程赔偿问题;重庆市下发了《关于加强水文监测设施保护的通知》,并开展了测站环境及设施保护的确权划界工作。 ——水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水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 理顺机构建制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省级水文机构规格问题得到解决,其中:内蒙古、湖南、广东、新疆、贵州、浙江、广西、安徽、黑龙江9个省(区)省级水文机构被明确为副厅级单位;辽宁、山东、湖北、四川、云南、江西、陕西7个省(区)省级水文机构配备副厅级领导干部。 双重管理体制进展较快。目前,全国已有34个地(市)和40个县(市)的水文机构实行了双重管理体制。另外,广西还积极推进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设立水文机构,取得重要进展,6个新建地级市组建水文机构方案已正式上报自治区编委。 参照公务员管理取得突破。湖南、广西实施了省(区)级水文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江西实施了全省水文系统全部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他部分省区也在争取和推进参照公务员管理。 地下水监测和管理机构得到加强。为加强地下水监测和管理,水利部批准成立了地下水监测中心,主要承担全国地下水的监测、监视、分析和预测预报,全国地下水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工作。山东省成立了地下水监测中心,陕西省通过省编办将省地下水工作队更名为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其他部分省(区、市)也在筹备成立地下水监测和管理机构。 ——水文事业经费显著提高。《水文条例》的出台为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提供了有利条件。经商财政部同意,水利部出台《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主要解决了直属单位业务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2007年增加了3400多万。2007年全国水文事业经费总体比上一年增长16.7%。广东、山东、浙江等省水文经费突破1亿元,辽宁、山东等省人均公用经费从3000元增加到8000元。 ——水文服务领域取得新拓展。全国水文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水文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拓宽水文服务领域工作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一是成功应对太湖蓝藻暴发事件。二是积极开展生态监测分析工作。三是在水土保持监测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四是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既有效地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水文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双赢”的良好局面。 《水文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水文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健康快速发展,党和国家对水文工作越来越重视,水文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实践证明,《水文条例》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各项管理制度内容丰富,具体明确,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水文条例》赋予水文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维护水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带来了新的机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利改革与发展、全球气候变化以及《水文条例》对水文法定职责的明确等又对水文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水文事业同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各级水文部门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勇于开拓,勇于实践,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水文条例》,使水文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既明确了水文工作的法律地位,也赋予了水文工作的法律责任;既为依法开展水文工作提供了大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也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快水文自身发展,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推进水文现代化,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础支撑。 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仍是全国水文工作的主线,全国水文系统应开展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围绕前期全国水文系统开展的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基础上,要精心组织,认真策划,周密部署,拓宽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掀起宣传《水文条例》新高潮,进一步促使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深对水文工作重要性的理解,提高对水文事业基础性和公益性的认识,努力扩大水文工作的社会影响,为水文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要继续深入学习条例内容,认真研究条例内涵,深入理解条例作用,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抓紧开展《水文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文法规体系,并加大省区水文机构升格和地市级、县市级水文机构与当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工作的力度,积极推进参照公务员管理。第三,依据《水文条例》赋予水文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广大水文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第四,要强化服务意识,《水文条例》规定“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确定了水文是为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基本性质。广大水文工作者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主动及时优质高效地做好各项水文服务工作,不断拓宽水文工作领域,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我们坚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将会发挥更大更好作用,全国水文事业将会更加美好、更加辉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