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化平安河南建设、平安水利建设,确保全厅安全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6〕87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厅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促使全厅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四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厅党组统一领导、综治协调、法制保障,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齐抓共管、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
第六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保证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河南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处室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处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保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投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抓好本处室本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五)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本处室本单位各项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对执行关系民生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防止决策不当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偏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对本处室本单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强化干部职工法制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七)严格执行河南省水利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综治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认真完成厅综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事项,及时向厅综治领导小组报送重大问题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河南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处室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办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指挥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分管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厅综治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综治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
(四)推动本单位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治理信访、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本单位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五)跟踪督办、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及其他案事件,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和本单位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厅党组和厅综治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措施落实,统筹谋划、指导推动分管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部门(单位)依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执行法律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单位)中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跟踪督办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四)指导、推动分管部门(单位)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河南省水利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综治办)在厅党组、厅综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全厅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状况,研究提出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厅党组、厅综治领导小组决策;
(二)在厅党组和厅综治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下,对一个时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协调、推动全厅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建议,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对全厅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厅综治领导小组实施责任追究;
(六)办理厅党组、厅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和部门,落实到责任人。
责任书一年一签订,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稳定等重点工作,应当达到的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及年度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厅综治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认真落实综治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情况即时报告,工作信息随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年底前报送厅综治办。
第十五条厅综治领导小组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专项督查、暗访督查、巡视督查、半年和年度督查。督查工作由厅综治办组织实施。
专项督查应当针对某一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暗访督查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层工作情况和群众意见;巡视督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一定时间内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巡视督查;半年、年度督查分别对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全面督查,年度督查一般与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之前,厅综治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情况、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执行领导责任制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工作由厅综治办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负责同志进行任职考察、办理晋职晋级和综合性奖励,须征求综治部门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结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四章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单位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阶段性刑事治安案件多发的;
(三)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组织不力,信访渠道不畅通,未能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致使重复集体上访、越级到省赴京上访问题突出,或者因矛盾积累、激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问题、严重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导致安全问题、治安问题突出,发生重大影响刑事治安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六)没有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或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等情形,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单位,需要通报的,由厅综治办提出意见,报厅综治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厅进行通报,并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单位,经厅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厅综治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厅综治办主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厅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其于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厅综治办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单位,经厅综治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后挂牌督办,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约谈,督促其于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挂牌督办期间,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厅综治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单位,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的通知》(豫办〔2009〕2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及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及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厅综治领导小组解释,具体工作由厅综治办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