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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4-01-23 09:13:41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62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对全国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的。其宗旨是:加强水文行业管理,搞好水文工作,为全面贯彻《水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水文是对水的数量和质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和分布规律进行长期持续监测、研究的一项专业工作,它不仅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为防洪决策提供依据和为整个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基础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二、本《办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水文工作资格认证制度。多年来水文工作主要是为水利部门服务,内容较单一,管理也较单一,属部门管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部门和单位开展了水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单位无技术力量和设备保证,就承接水文业务,提供的成果质量不高,造成了经济建设上的失误和纠纷。这些现象如不及时控制和改变,将会给国民经济建设带来更多、更大的损失。为此,要建立水文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只有取得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水文业务。

(二)建立水文数据和成果审定制度。水文工作的产品是水文数据和成果,数据和成果不实,将会造成重大失误。因此,对一些作为决策用的水文资料和水资源评价成果必须进行审定,以保证其质量,避免造成损失。

(三)水文工作要有全面规划。水文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确定水文专业规划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依据《水法》第十条,制定了本《办法》中的第四条,以使水文工作走上有计划发展的轨道。

(四)明确水文经费渠道。开展水文工作,需要有经费保证。目前水文机构经费十分困难,而工作任务越来越大,形成尖锐矛盾。《办法》中重申1987年经国务院同

意,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联合发布的(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有关内容。并明确一些专项工作经费可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同时,《办法》中明确水文机构实行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现己制定全国水情(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水财[1990]33号文)、水质(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287号文)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各省也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今后应进一步使之充实完善,使一些受益单位负担部分专项费用,以促进水文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站网管理。水文站网是进行水文勘测采集水文信息的基地和前提。水文测站分国家基本站和专用站两大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专用站管理薄弱,设立和撤销没有核查备案制度,造成有的地方重复设站(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有的地方测站布设不当,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监测网的效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引起了一些水帐不清的水事纠纷。《办法》中规定了对专用站的管理和资料汇交制度,使站网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保护测报设施。目前水文测报设施被破坏、偷盗,观测场地环境被破坏等事件甚多,严重影响了水文勘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观测成果质量,尤其在汛期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依据《水法》第四十七条,作出具体规定,促使保护措施落实。

本《办法》在制订过程中,曾多次征求水利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准备施行一段时间,取得实践经验后,再起草《水文工作条例》,呈报国务院审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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