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室资料、档案属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所有,资料、档案的阅借利用应遵守下列制度规定。
一、阅借利用手续
1、查阅利用本室资料、档案须持本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外单位人员还须持单位介绍信方能利用和本人业务有关的档案、资料。查阅后经手人必须认真填写查阅登记薄并签名。
2、本室资料、档案一率不外借,本单位必须借阅利用的,须经省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3、必须要复制利用本室资料、档案的,须经省局领导批准并交纳一定的费用,并按规定办理复制利用手续,复制资料、档案工作由本室工作人员完成。
4、不允许转借代借资料、档案。
二、利用范围
1、为充分发挥资料、档案的价值和效益,欢迎利用本室的各种资料、档案。
2、利用机密资料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在档案室阅览,如需带出室外,需经省局主管领导同意,发现失密现象需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3、利用有专利的档案资料时,须征得有专利权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方能按上述规定利用或借阅。
三、利用保护
1、阅卷人要严加爱护案卷,不准勾画、涂改、剪裁、拆卷、增删和抽页。不经同意,不准摘抄、复制、拆卷。
2、借卷人员归还资料、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细心检查案卷完整情况,如有缺页、损毁、污染等情况,须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借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如到期不能归还,需办理续借手续。出现污染、埙坏档案资料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有丢失、损毁或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或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