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全部栏目
  • 全部栏目
  • 水文要闻
  • 工作动态
  • 行业信息
  • 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
  • 政策法规
  • 规范标准
  • 通知公告
  • 水资源监测
  • 水环境监测
  • 水情信息
  • 专题专栏
您现在: 首页 » 部门专栏 » 信息管理处 » 档案管理 » 正文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8-25 15:39:34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44

    本室资料、档案属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所有,资料、档案的阅借利用应遵守下列制度规定。

    一、阅借利用手续

    1、查阅利用本室资料、档案须持本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外单位人员还须持单位介绍信方能利用和本人业务有关的档案、资料。查阅后经手人必须认真填写查阅登记薄并签名。

    2、本室资料、档案一率不外借,本单位必须借阅利用的,须经省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3、必须要复制利用本室资料、档案的,须经省局领导批准并交纳一定的费用,并按规定办理复制利用手续,复制资料、档案工作由本室工作人员完成。

    4、不允许转借代借资料、档案。

    二、利用范围

    1、为充分发挥资料、档案的价值和效益,欢迎利用本室的各种资料、档案。

    2、利用机密资料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在档案室阅览,如需带出室外,需经省局主管领导同意,发现失密现象需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3、利用有专利的档案资料时,须征得有专利权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方能按上述规定利用或借阅。

    三、利用保护

    1、阅卷人要严加爱护案卷,不准勾画、涂改、剪裁、拆卷、增删和抽页。不经同意,不准摘抄、复制、拆卷。

    2、借卷人员归还资料、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细心检查案卷完整情况,如有缺页、损毁、污染等情况,须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借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如到期不能归还,需办理续借手续。出现污染、埙坏档案资料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有丢失、损毁或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或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相关信息
本文暂无相关信息!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河南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     电话:0371-65571718     邮编:450003

豫ICP备15013334号-1